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渔港水域内试航或者练习驾驶船舶。

试航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试航号旗、号型或者显示试航号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