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的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