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港的交通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渔港经营者的指挥,按指定的水域和码头停泊,并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有关停泊期限的要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