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渔港经营者的指挥,按指定的水域和码头停泊,并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有关停泊期限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