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