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在渔港发生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