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