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并向渔港所在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

当港内停泊渔船数量超过容纳量,或特殊天气风力超过渔港所能承受的等级,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渔港渔船安全的情况时,渔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或者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有效疏港措施,发布实施驶离危险水域、船舶转港等指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