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港、澳、台地区的船舶进出本市渔港,必须持有港、澳、台地区和国家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书,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