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移动安全助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破坏、损毁、移动的,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