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渔港内倾倒余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渔港内应当配备垃圾、油污等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