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渔港交通安全,擅自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水上体育活动。

经批准的水上体育活动,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组织单位应当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和救生人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