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渔港码头摆设摊档、堆放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渔港码头秩序的活动。进入渔港码头的车辆,应当服从渔港经营者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和装卸货物。取得渔港经营权的渔港经营者,按照经营协议,具体实施渔港码头秩序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