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