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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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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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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