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渔港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消防、给排水、防污等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