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