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