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减少配建停车位数量或者改变配建停车位功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