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