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每停车位处以停车位销售价或者市场评估价的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