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停车设施;(二)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三)不得在人行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