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不得在人行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