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制度,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住宅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