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内停车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二)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三)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