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