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城市活动和交通运行状况,在确保步行、自行车、公交设施空间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定期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