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管理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设施。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障人士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