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