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二)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三)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等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