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