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