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的用地、点位和建设规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