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河道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