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工信、住建、农业农村、财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县(区)教育、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做好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水文、环境、疾控等监测机构应当做好河道生态环境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