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