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