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