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