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

(二)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

(四)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倾倒垃圾、污水;

(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

(七)堆放物料,硬化树坑;

(八)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