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或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