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