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