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服务项目场所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项目不得设立在没有设置专门烟道的具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

(二)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维修厂以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不得设置在具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

(三)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项目不得设置在住宅小区内。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