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