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生的油烟,要通过安装净化设施的专门烟道排放;

(二)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网、周围水体或者随意倾倒;

(三)修配加工厂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集中收集,有效处理;

(四)摄影扩印所产生的废液、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或者周围水体;

(五)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