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