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树立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养成良好、文明的习惯。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