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