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则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