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