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