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