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